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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给好友L的先生配置重疾,因为健康问题咨询了多家保险公司,核保结论都不太理想,不是直接拒保,就是大比例加费。
L说,好糟心啊~
我立马安慰,这种事情很正常,现在啥毛病没有的人很难得,正好也提醒我们尽早把健康问题重视起来,身体好了再重新投保也不迟。
L欲言又止,然后忧心忡忡的问,听说带病投保不用告知,过了两年就没事了,保险公司该赔还赔对吗?
原来,L三年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身体是有点异常的(足以影响核保结论),投保的时候告诉业务员,业务员轻描淡写的告诉她,只要没有住院,过两年就没事。
业务员也是关系好的朋友,没有任何置疑,尤其交完两年保费之后,L觉得应该是没多大问题了,但是就这次给先生投保的情况来看,又越想越觉得不踏实。
其实,L的业务员提到的,过了两年就没事,有一定的依据,但却依然给L的保单埋下了一个未来无法顺利理赔的隐患,为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就算客户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不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但是L的业务员忽略了,这条法规的执行依然是需要建立在“如实告知”的基础之上的,简单理解,保险公司虽然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你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业务员也许会告诉你,法律都是偏向弱势群体的,就算出现理赔纠纷跟保险公司打官司,我们消费者也能赢。
同时会给你列出大概以下几点“依据”。
一,保险公司体量大,不太大的理赔案件处理成本高,不如直接赔了省事。
二,理赔纠纷会影响保险公司声誉。
三,法官是有人情味的,大多数时间会偏向弱势群体,也就是消费者。
总之就是,弱者有理,到时候不用管契约不契约的,只管闹,就能赔。本来买保险多少存在一些逆选择的心态,自己把握不准的事需要外界来加固一下心理建设,一听业务员都这么说,觉得安全多了,签吧!
总算理解大家为什么说“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买的时候简单,赔的时候难”,作为从业者表示非常理解加无奈。
看两个典型的案例,都是由不如实告知导致的法律诉讼案。
慢性肾衰竭理赔年4月6日,范女士为丈夫王先生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年4月12日,王先生以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王先生在年2月份因为慢性肾衰竭接受过治疗,但是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
年5月30日,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败诉,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败诉原因,保险公司多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多次因为慢性肾衰竭就诊,且在投保后两年内多次住院并透析,但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乳腺癌理赔年1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
佛山顺德的谭女士于年3月1日,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6月确诊乳腺良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年7月20日,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拒赔原因是,谭女士于年11月份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但投保前并未如实告知。
谭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胜诉,获赔30万。
胜诉原因,一是谭女士的疾病发生在15年前,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完全康复。二是谭女士的既往疾病与目前所患的重大疾病无直接关联。三是谭女士在年医院治疗期间,现有的医疗记录没有反应曾患有血友病,而血友病是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碍对进行手术治疗存在影响,若谭女士明知道自己患有血友病,为了保证其生命安全,医院陈述,但是谭女士没有陈述,所以谭女士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既往病史。
可见“不告知,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至少在互联网信息越来越发达,个人信息暴露在大数据下的今天,是越来越不适用的,未来,保险公司的取证将会变得越来越容易。
如何界定是不是故意不告知?其实也很模糊。
如果上叙案例中胜诉的谭女士在患有恶性肿瘤告知了血友病的病史,很可能就无法证明自己非故意不告知,哪怕这个病史是15年前的。
同时,谁能保证在身患重疾的情况下,能顶着加速重疾恶化的风险,以个人力量去与一个集团抗衡呢?就算赢了官司,却输了安心。
总之,我们不鼓励自己的客户做这样的对赌。
上上周,朋友W给自己以及先生投保,一个被拒保,一个被加费20%条件承保,W很无奈,同时也有点怨言。
“早知道这么麻烦,不告知就好了。”
“不过就是一次体检记录而已,医院确诊,到时候保险公司能查到吗?”
“何况就算出现出险,也是十几年后的事情,体检机构和门诊还有记录吗?”
“就算将来出险也不一定是现在有问题的部位出险吧,难道也不给赔?”
“保险公司不是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法律可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就算打官司,也会胜诉的吧?”
......
对啊,我们看上去仿佛有很多种不用告知将来也能获赔的理由。
确实,运气好不告知也许保险公司查不到,也许查到了保险公司不计较,就像过马路不看红绿灯不一定会被撞,就算不买保险,一辈子平平安安也不是没可能的。
但终究我们还是有担忧的嘛,不然买保险干嘛?
回归买保险的初衷,就简单的一件事:拿走担忧!
说白了买它并不一定要用它,如果不幸要用它,得完全靠得住!
总之我是不希望自己的客户朋友买了保险还要成天担心未来能不能拿到理赔款的,并且这种担忧没有个确定的期限,这样还不如不买好了。
也更不愿意看到因为没有如实告知导致未来产生理赔纠纷,还需要一边扛着病,一边跟保险公司对峙,最后即便拿到理赔款,元气也伤了不是?
所以并不是有意要恐吓身边的朋友,站在我们销售的角度,鼓励大家健康告知,一来增加我们的工作量,二来还降低成交率(一是增加了核保难度,二是很多朋友一听麻烦,直接就从跟他们说不用告知的业务员那里买了。)
尽管吃力不讨好,目的自然是不想让大家“把买保险这件事情本身变成一桩风险”。
健康告知项问到了,就如实的告,哪怕临时麻烦一点需要提供相关报告,哪怕买不上这份保险,但也唤醒了我们的健康意识。
话说回来,保险是一份契约,这份契约可能几十年,可能终身。既然是契约,那么无论保险公司,从业者,还是我们消费者,都需要彼此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持良好的契约精神,这个行业才能良性循环,彼此真正受益。
最后,健康的时候投保,尽早投保,可以杜绝以上80%的烦恼。
PS:以上提到的朋友L,W夫妇都才30岁左右,如果你也这个年龄,还上有老,下有小,就别犹豫了,赶紧给自己加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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