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康复病例 http://pf.39.net/bdfyy/bdfrczy/190503/7110347.html鱼台县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
三、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的集中征缴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请广大居民朋友在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费;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包括新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六个月内,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卫健局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待遇(一)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
1、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降低元;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的起付标准降低元;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3、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4、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
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6、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7、参保人员急诊转住院的,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
(三)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51种。
(1)甲类病种7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0至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2)乙类病种44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
2、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五)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元。
(六)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七)扶贫攻坚期内,经确定为扶贫对象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2、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元;甲、乙类病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0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使用规定特效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4、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
(八)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医保发25号文),全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后,门诊就医将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内,同时取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待遇(70元不再划拨至个人账户)。目前居民个人账户结余的资金,仍可用于门诊和药店就医购药。
五、转诊转院(一)市内转诊转院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入的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2.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55号)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二)市外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区内(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须由市内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六、就医结算(一)参保人员凭《入院通知单》、社保卡或有效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保险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医医院结算。
(二)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建立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备案制度。因探亲、上学、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居住备案。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的,可在当地一级及以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近治疗。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七、下列情形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因本人违法犯罪、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有明确精神病诊断的除外)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无有效原始收费票据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鱼台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鱼台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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