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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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64号)有关规定:

(一)病种范围及申报

1.病程长、难以彻底治愈,需长期不间断门诊治疗,且治疗费用较大的疾病即可申报门诊慢性病。

2.申报时提供当年的诊断证明和二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已经办理申报和年已经报销过门诊慢性病的,年报销时不需要再次申报。

(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职报销50%,退休报销70%。

(三)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职元/年,退休元/年,一个年度只扣一次。

(四)报销限额

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元。

(五)以下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比照住院标准支付。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红斑狼疮症、尿毒症、血液透析、白血病、脑出血和脑梗塞并发后遗症、糖尿病伴并发症、股骨头坏死症、传染性肝病、肝硬化、精神类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经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罕见疾病。

(六)比照住院报销的门诊慢性病与其他门诊慢性病费用分开报销。

(七)职工二代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高于起付线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时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先冲减二代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报销。

二、《准能集团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因患有经参保地区医保部门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含门诊检查、治疗、购药费用,不含按参保地区医保部门比照住院报销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报销分割单为依据,按以下规定分段计算报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线部分,按%的比例予以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慢性病病种合并计算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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