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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将于6月21日-28日期间,将对年、年、年、年、年和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检。符合复检条件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参加复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年、年、年、年、年和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精神分裂症、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三个病种的患者除外)。
年6月21日-28日(周六、日不休息),第三、四季度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其中,第三、四季度是为漏检患者设定的补检时间。
1、黑龙江中医院(香坊区和平路26号,-转、)
2、黑龙江中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号,-)
3、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
4、医院(道外区靖宇街号,-)
5、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号,-)
6、医院(平房区卫健街3号综合门诊楼一楼,-、)
7、医院(呼兰区卫生路号,-)
8、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
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身份认证主要是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生存认证,避免存在患者死亡后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病情鉴定主要是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的过程。
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关于增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病种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劳社发〔〕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通知》(哈人社发〔〕号)及《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
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它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1、录入。工作人员通过特殊慢性病复检程序对社会保障卡进行读取识别,对符合复检要求的打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及复检通知单。
2、审验。工作人员对复检患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验,核对证件,粘贴照片,建立复检档案。
3、交费。已建立复检档案的患者需缴纳相应的复检鉴定费用。
4、鉴定。工作人员根据患者的复检病种引导至相应科系,由鉴定专家依据诊断标准,结合患者病情及鉴定档案进行现场鉴定。
5、查询。7月10日-17日,医院、咨询热线、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