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编:锅包菲锅包有话说:听说很多宝宝不知道司法考试中法规怎么学?你还在苦恼买了一整套法规不知道从何下手?锅包策划新专题,教你如何复习法规,挑重点,找针对,做真题,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不会复习法规了~这种形式给大家推送如果大家喜欢或者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留言,锅包及时回复不过来,也会认真阅读参考的~跟着锅包往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重点法条1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命题题眼犯罪故意是重要的考核点,一定要与犯罪过失一起熟练掌握。主要考点: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核心。直接故意中的认识内容包括:①行为的内容及其危害性质。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无行为即无犯罪。因此,行为人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首先必须具备的内容。行为的危害性质是指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没有认识,那么就完全排除了犯罪故意成立的可能性,如假想避险的情况。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行为人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因此,假想避险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行为对象。当刑法规定行为对象属于某一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如果行为人对该对象无认识,即不成立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杀害的对象是人;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侵害的对象为枪支;奸淫幼女要认识到对象是幼女。③危害结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狭义的危害结果,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是,当危害结果属于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即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所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无认识,则不能成立故意。④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当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时,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⑤其他法定事实。其他法定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身份等。如我国现行《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才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要有对自己患有性病这种身份的认识。注意:根据教材掌握违法性认识的有关内容。(2)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通常发生于三种情形,记住这三种情形有助于判断是否是间接故意。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有学者将其称为“豁出去”的间接故意。例如,某甲为杀害妻子,明知儿子喜欢用其妻的杯子喝水,为达到杀妻的目的,仍在其妻茶杯中投毒,结果其6岁儿子饮后死亡。甲对于自己儿子死亡结果的发生,便属间接故意。②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有学者将其称为“无所谓”的间接故意。例如,某甲打猎时发现猎物附近有一割草的小孩,明知开枪射击猎物有可能击中小孩,但仍开枪,结果打死小孩。甲对于小孩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属间接故意。③激情冲动下的突发性犯罪,往往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故意,又有学者称为“不计后果”的间接故意。(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有不同影响。对于直接故意,法定的结果是否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对于间接故意,则是成立何种犯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2.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如在预备阶段是抢劫犯意,但在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就实施了盗窃行为。此种情况下的犯意转化一般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按实行行为一罪论处,也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为一罪。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对此按较重的犯意处理,即此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起犯意是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意转化按一罪处理,另起犯意按数罪处理。(2)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3)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3.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①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做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来,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②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③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要解决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问题,关键是要明确故意的成立所要求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一种什么程度的认识。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乙就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做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做甲杀死),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野兽而开枪射击致人死亡),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但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历年试题年试卷二第53题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A是因果关系的错误。C成立故意杀人罪。D中,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丁本欲杀仇人,而客观上却杀害了其父,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仇人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其父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所以,D的说法正确。重点法条2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命题题眼过失的主要考点有:1.过失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法律规定为犯罪两个条件。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对结果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2.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注意与间接故意相区别。此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都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程度的认识不同。在这三点中,第一、二点是区别二者的比较可行的标准。简单地说,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没有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这从客观上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结果发生,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3.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注意与意外事件相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历年试题年试卷二第6题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答案:C。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项说法正确。这也表明,过失犯罪不处罚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这也是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所在。间接故意中,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所以,B项说法正确。重点法条3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命题题眼1.精神病人有三种,即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间歇性、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同,即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应该仅包括生理性醉酒,不包括病理性醉酒。醉酒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的情节也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疾病(一般是首次病理性醉酒),偶尔少量饮酒后即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对其应适用刑法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处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后会陷入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境地而故意饮酒,进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历年真题年试卷二第4题: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如果你喜欢这种形式,更多精彩内容欢迎阅读《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法律考试中心最新司考消息最硬考试干货做更专业的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