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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职工医保
特殊慢性病鉴定时间和地点说明
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职工需在规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段的截止日10医院进行申报,参保职工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年9月3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鉴定起始日期为年9月3日,鉴定截止日期为年10月31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医院特殊慢性病申报处进行鉴定前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1.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其中,白血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院。3.糖尿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爱尔眼科。4.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5.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6.尿毒症: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7.大器官移植术后:医院。8.类风湿关节炎: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院、医院。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10.系统性红斑狼疮、白塞病: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1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血管搭桥术后: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12.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学院附属四院、医院、齐齐哈尔市精神病疗养院(昂昂溪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年度城乡居民
特殊慢性病鉴定时间和地点说明
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需在规医院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段的截止日10医院进行申报,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患者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
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年9月3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鉴定起始日期为年9月3日,鉴定截止日期为年10月31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医院特殊慢性病申报处进行鉴定前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如下:
1.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其中,白血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3.糖尿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爱尔眼科。
4.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
5.血管搭桥术后:医院、医院。
6.尿毒症: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7.大器官移植术后:医院。
8.系统性红斑狼疮: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
9.类风湿关节炎: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院、医院。
10.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学院附属四院、医院(医院)、齐齐哈尔市精神病疗养院(昂昂溪区)。
(二)鉴定单位联系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年度职工特殊慢性病病种种类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3、肝硬化(失代偿期)4、各种恶性肿瘤5、脱髓鞘病6、帕金森氏病7、再生障碍性贫血8、血友病9、尿毒症10、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11、大器官移植术后12、类风湿关节炎1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5、骨髓纤维化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18、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19、白塞病20、血管搭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
年度职工特殊慢性病申报范围
1.既往鉴定合格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未满三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血友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本次不再重新鉴定,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2.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须按本年度规定重新申报,经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单位务必将复检情况通知到本人,如有遗漏,责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承担。3.享受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的患者,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本年度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4.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二十种特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5.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6.大器官移植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手术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的,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7.本年度根据糖尿病患者的合并症情况,将糖尿病鉴定标准分为两类,同时按照类别支付相应待遇。8.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9.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到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
年度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种类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3、肝硬化(失代偿期)4、各种恶性肿瘤5、尿毒症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7、大器官移植术后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管搭桥术后(1年内实施手术)。10、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11、类风湿关节炎12、帕金森氏病13、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
年度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申报范围
1.年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病种,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须按本年度规定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医院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3.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十种特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
4.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5.大器官移植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手术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的,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
6.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实施手术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7.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到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申报鉴定,随时享受待遇。
8.既往享受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可以重新选择申报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对应疾病病种或更改疾病病种,按本年度规定申报和鉴定,所申报疾病病种鉴定合格后,自新待遇享受起始月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将不再继续享受。
9.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计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度末,以各区县级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医院申报和鉴定,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
10.本年度新增加精神系统疾病病种,是针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四个类型的精神系统疾病给予相应慢性病待遇,已享受原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类型精神系统疾病,医院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享受此慢性病相应待遇,原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待遇同时取消。未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原慢性病病种待遇。
来源: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e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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