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刘先生于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5月21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8月,医院口腔科拔牙后,出血10多天不止。在此期间,王女士才发现刘先生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刘先生于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却隐瞒病情不告知王女士,并与王女士结婚,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刘先生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血友病A型,登记结婚时,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王女士,婚后王女士知晓刘先生患有此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王女士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王女士主张撤销其与刘先生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血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每年的4月17日为世界血友病日。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血友病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由此可知,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王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情形
王女士与刘先生撤销婚姻案,成为《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女士在年8月得知刘先生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并于年1月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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