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小学校长,如何防范校园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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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苡暄、韩冰由于中、小学生尚未成年,自制力、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校方作为教育机构,需要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校方负有过错对伤害事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法院的裁判倾向又如何?风险防范的重点是怎样?这些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一一阐明。笔者将通过浙江省-年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分析,针对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民事责任承担比例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一、相关数据(一)案件数量(77件)(二)受伤学生年龄段(幼儿园32/小学21/中学24;无44/限制33)(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比例二、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一)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从案件数量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8岁)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群体,占了案件比例的60%,校方全责赔偿的比例高达56.8%,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危险的控制、辨别能力低,教育机构应该给予更细致、周全的保护,法律上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有过错,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在事故中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已具备对生活中普遍事物和活动的认知能力,对危险具有预判力,所以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被侵权人要举证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学校对学生所受伤害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三)针对第三人导致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需要举证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与其失责过错程度相符,并且可以在承担后向侵权人追偿。垫付责任:侵权人不明、侵权人逃跑、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四)家长的委托监护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生之间行为引起的校园伤害事故,除了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要承担侵权责任外,学校作为受托人需要承担过错相应部分责任。(五)受害者自甘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从法条来看,学校作为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而并不适用受害者自甘风险原则免责的规定。三、事故发生原因(一)体育活动(占比31%)案号:()浙01民终号案情:蒋某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米跑步测试。在跑步测试冲刺结束后倒地.....医务室工作人员燕某对其按食物中毒进行救治,后电话通知其母亲王某来校。家长到校后,发现蒋某某情况严重,即用私家车将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梗死法院认为:通知蒋某家长到校医院,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间。杭州某中学在蒋某罹患疾病后的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妥当,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30%责任)(二)学校设施(占比19%)案号:()浙民初号案情:因老师催促队伍后面学生(幼儿园学生)快点跟上,导致后面学生向前拥簇而绊倒了在队伍前列的原告,原告摔倒碰撞至瓷砖开裂脱落的墙角,左脸部被严重割伤法院认为:案涉伤害事件发生在原告放学后去学校食堂就餐过程中,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应维护好秩序,原告因学生拥挤被撞到墙角,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需对原告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三)学生之间行为(占比12%)案号:()浙民初号案情:原告上班会课期间,因向邻桌同学吕某借用食堂卡遭拒而与之发生争吵,吕某踢了原告一脚,当值课教师发现该情况后上前阻止并将两人带去办公室询问,路上发现原告受伤后,即电话通知其家长前来学校带去就医,该事故造成原告右侧睾丸破裂。法院认为:值课教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未能将双方矛盾阻止在萌芽状态,发现原告受伤后,并未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医救治。被告在课堂管理上及原告受伤救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担30%责任)(四)学生自缢(占比6%)案号:()浙08民终号案情:上课时老师章伟利发现熊某1在玩手机,便让熊某1交出手机。下课后,熊某1从三楼窗户跳下。法院认为:作为任课老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后,未及时观察留意学生的情绪变化并及时给予其情绪上的疏导,导致学生在教室发生跳楼事件,其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疏忽(承担20%责任)(五)学生自身身体原因(占比5%)案号:()浙民初号案情:邵某突发脑出血,送医后死亡,其有特殊体质需要特别照顾,家长未告知。法院认为:当邵某出现一系列症状,血压超出正常范围时,未及时拨打送医,也未将情况及时告知家长,而是与家长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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