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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1月1日起
定州市将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由原来的按住院次数调整为按级别确定
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较原来降低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
二级医疗机构(含二级管理)每次起付线为元,较原来降低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2%;
三级医疗机构(含三级管理)每次起付线为元,较原来降低元,支付比例为87%。
参保在职职工在定州市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较原来降低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4%;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较原来降低50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1%;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86%。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另外,职工原来只设有慢性病,没有设特殊病,年原慢性病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9种病设为特殊病,报销比例比慢性病提高了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
确定起付标准及住院报销比例
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
定州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元;
一级医疗机构(医院)元;
中心卫生院元;
中医院起付线为元。
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原来均为元,医院起付线调整为元;
省七院起付线不变,为元;
医院起付线调整为元。
支付比例为:
市域内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医疗机构(含二级管理)为75%;
三级医疗机构(含三级管理)为60%。
另外,定州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线,原来均为0元,现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为0元。
定州市域外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原来均为50%,现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调整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调整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变,为50%。
门诊统筹制度
报销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元
由原来的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门诊统筹,按照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因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在定州市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需的医疗费用。
门诊统筹待遇仅限于本人使用,不设起付线,按照50%的比例支付。每人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每人每年支付封顶线元,较原来提高20元。同时,参保居民原来积累的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不清零,仍可用于支付门诊统筹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落实“一站式”报销政策
三类人员均实行
“三重保障”“一站式”报销结算
年,除原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一站式”报销外,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五保对象和孤儿)和低保对象人员也被纳入“三重保障”的“一站式”直接结算系统,该三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实行“三重保障”“一站式”报销结算,减轻了该三类人员来回跑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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