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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保险公司隐瞒病史,会被“拒绝”赔偿;对医院隐瞒病史,可以“索取”赔偿?
对保险公司隐瞒病史,会被“拒绝”赔偿;对医院隐瞒病史,可以“索取”赔偿?同样是欺骗行为,为什么处理结果不同,法律的精神到底是什么?
案件回顾患者张某,男性,34岁,因“右颈肩部痛3年,加重5月,右手麻木3周”从外地到北京就诊,于年3月入住医院,入院诊断“颈2-3椎管内肿瘤”。在住院完善术前相关检查后,于3月15日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四肢麻木、乏力等症状,后经检查证实患者出现椎管内血肿,3月19日行手术清除。经过康复治疗,患者最终被判定为五级伤残。患者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91元,交通费.7元,住宿费元,后续治疗费元,误工费.93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辅助器具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及诉讼费。
经法院调查发现,患者年1医院治疗6日,诊断:颈椎椎管内占位、血友病(凝血XI因子缺乏)。医院治疗,在术后患者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诊断:脊髓损伤(ASIA平面:C3分类D)、运动障碍(四肢)、感觉障碍(四肢)、神经源性膀胱(可能)、颈椎肿瘤术后(颈2-3椎管内神经鞘瘤)、颈椎病(C3/4、C4/5、C5/6)、血友病(丙)、尿路感染。在庭审过程中,经患者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知名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病史询问不详细。患者就诊前已被诊断为“血友病”,医方未能详细询问既往就诊经过,对于被患者存在凝血因子Ⅺ活性降低的情况未能及时了解。
2.术前准备不充分。患者术前凝血四项结果显示“APTT71.1s”,医方对APTT延长未给予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没有进一步追问其既往病史,也未能进一步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
最终结果判定,医方存在病史询问不详细、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被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可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患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未获允许;医方对鉴定结论也有异议,认为仅是因为凝血功能异常认定我方负次要责任不合理,患者隐瞒了其血友病病史,故没有进行相应检查,导致手术后发生了并发症,给医方定为次要责任缺乏科学依据,对患者主张的赔偿不认可。
对于是否隐瞒了血友病病史,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医方在术前及术后诊断中没有记录血友病,仅在3月19日手术记录中记载了血友病,是因为术前患者未告知其有血友病,故第一次没有记载,手术记录中记载了血友病是因出血进行第二次手术时科里查出来的。如果患者告知医生其患有血友病,医生不会背着风险给患者做手术。患方称医方存在病历造假、篡改的情况,在术前谈话时患者就告知医生患有血友病。
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对医患双方的提问进行回复称,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目前脊髓损伤主要是因为出血,术前检查中患者凝血检查中只有APTT时间延长,医方发现患者APTT时间延长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相关检查,如能够进行进一步检查也许就不会造成本案,故认定医方存在过错。患者术后出血是一个多因一果的关系,造成其出血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凝血因子缺乏造成的,在考虑出血原因时首先要考虑患者自身情况,凝血因子缺乏、术后身体应激状态、手术因素的参与、颈椎占位因素的影响都要考虑在内。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45元,并承担鉴定费及部分诉讼费元。
“隐瞒病情”的情况屡见不鲜?年轻女性隐瞒性生活史,导致延误诊断宫外孕;
?腹痛患者隐瞒服用堕胎药史,导致宫外孕大出血死亡;
?家属隐瞒喝除草剂史,导致延误治疗患者中毒死亡;
?老年患者隐瞒心脏病史,导致拔牙中发生猝死;
?产妇隐瞒曾生产血友病儿史,导致新生儿诊断延误而出血;
?老年患者隐瞒“利血平”术前服药史,导致手术延误;
?尿毒症患者隐瞒开放性结合病史,险造成院内感染;
?HIV患者隐瞒病史,导致手术医生职业暴露;
?腹痛孕妇隐瞒家暴史,延误诊断脾破裂……
由于患者隐瞒病史,导致医生在诊断时多走弯路,轻则延误诊治,重则错过抢救时机导致死亡。为什么隐瞒病史?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由,一些人是对某些事羞于启齿,一些人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他们对于病史的重要性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