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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挑一#艾滋病自年在美国首次发现以来,就被赋予了太多的社会道义,如果一个人感染了艾滋病,大家会认为这个人生活不检点或者是怎么样的,总之大家会对感染者恶语相向、远离等等,因此许多人对艾滋病感染恐惧,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目前对艾滋病的恐惧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环境的改善并不明显,在艾滋病防治上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
两个人在进入婚姻殿堂前,按照法律法规,都会进行相应的体检,特别是针对某些传染病和遗传病的体检,传染病中最为重要的是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那么在婚检时发现一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医生应该告知另一方吗?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01艾滋病传播途径的发现
最开始艾滋病是从男同性恋人群中被发现的,因此那个时候又将艾滋病称为“男男同性恋相关疾病”,后来研究人员注意到,某些人群不是男同但也感染了HIV,进一步追溯发现,这部分人群有共用注射器针头吸毒史。
再后来研究人员发现,有一部分人群,他们不是男同性恋也不吸毒,然而还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对这部分人群进行追踪,他们是“血友病”患者,需要输血。
因此,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逐渐明晰起来,可以通过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可以通过男男同性性行为传播。
后来对吸毒人员进行追踪,发现他们所生的小孩也感染了HIV,因此艾滋病又可以通过母婴垂直传播给胎儿。
02艾滋病感染情况的告知问题
艾滋病的发现主要有两大途径:一是有过“高危行为”的人群会做VCT,二是对住院病人、中老年等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
对于确诊的感染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五十六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只能将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知感染者本人,在未取得感染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时,医务人员不能将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知给他人,包括与感染者的对象或有过性关系者。
所以,在婚检时,就算知道一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生也不能将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另一方。
也许你们觉得《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规定很扯淡,但医务人员真的没有办法,只能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工作。现在官方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所以估计地方探索建立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模式,比如在云南,他们就出台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务人员有权将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03估计传播艾滋病是违法行为
现在性行为变得越来越随意,绝大多数在婚前已经发生过性行为,如果这个时候婚检查出一方有问题,我想大概率另一方也会有问题。
现在“同妻”问题越来越被人们知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同妻”的数量大概在万左右,她们面对感染艾滋病的风险,比普通大众要高。
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男性有老婆和孩子,在外面也有男朋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服药治疗三月后就停药了,他的老婆第一次来检查的时候时阴性,第二次来检查的时候就确诊了,这确实很遗憾也让人惋惜。知道她确诊,她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感染上的,也不知道自己的老公在外面还有男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如果隐瞒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导致他人感染的,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所以,大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04该如何预防艾滋病?
现在艾滋病96%以上是经性途径传播,所以要做到ABC原则。
首先禁欲:我们倡导尽量少发生婚前性行为,但是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已然不太现实,因为结婚年龄推后,性发育时间提前,“性等待期”太长导致许多人都对性充满渴望。
其次是忠诚:如果做不到禁欲,那么要做到忠诚,就是对自己的男(女)朋友或者配偶忠诚,不与除配偶外的其他人发生性行为。
再次是安全套:在发生性行为时,应全程、正确、每次使用安全套,安全套不单单可以避孕,还可以预防艾滋病、梅毒等性病。
如若是怀疑对方有不忠,那么请尽快做HIV抗体筛查。如果有过高危行为,请于24小时之内服用艾滋病阻断药物。
总结: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医务人员不能将感染者的感染信息告知他人,哪怕是在婚检时查出,也不能告知另一方。艾滋病预防更为重要,一定要做到忠诚和使用安全套。
如果各位朋友有关于艾滋病的相关问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