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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城乡居民参保注意事项
﹙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段
1、城乡居民医保每年一次性预缴下年医保费,年10月至年2月25日是城乡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过期不予补缴。自然增加人口﹙包括新迁入户籍人口、新生儿﹚,应在落户之日或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参保登记和缴纳医保费。
特别注意:征缴期内每月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时段,不能办理缴费业务。
2、每年12月26日至次年12月25日为医疗待遇享受期。新迁入户籍人员自缴费之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地点
1、具有本县户籍人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按河北税务规定方式缴费;2、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到所在高校办理参保缴费。
﹙三﹚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证件
1、城乡居民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办理参保登记;2、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证件。3、取得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石家庄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也可自愿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居住证所属居委会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本人《个人承诺书》。
﹙四﹚城乡居民医保基本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首次参保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通过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五)终止基本医保关系
城乡居民参军、就业、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死亡、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不在我市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应通过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凭有关证件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终止医保关系。
二、基本医保费交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基本医保费,个人按每人每年元标准交费。
﹙二﹚建档立卡户、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城乡居民应个人交纳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个人不交费。城乡居民无政府部门资助的应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项目及水平
(一)门诊医疗待遇
1、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元,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累加;共付线﹙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40%﹚,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元。
(2)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共付线﹙除血友病,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外)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为80%,个人支付比例20%﹚。
(3)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共付线、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使用基本医保基金限额支付。
1、自然分娩的元。
2、剖宫产的元。
﹙三﹚住院医疗费的支付办法采取规定起付线、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封顶线的办法制定待遇水平。
医疗机构
级别
县域
市区
起付线
支付比例
起付线
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
元
90%
元
85%
二级
元
80%
元
70%
市属三级
——
——
元
65%
省属三级
——
——
1元
60%
备注:1.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就医待遇标准执行。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5%,个人支付比例55%。
2.未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的,转往参医院的,起付线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30%。此种情况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3.转往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4、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共计50万元。
﹙四﹚连续参保交费的激励规定
城乡居民连续参保交纳医保费的年限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交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五﹚使用特殊药品、诊疗项目的规定
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5%,其余95%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0%(肾透析5%),其余90%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个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大中专学生待遇期规定
大中专中技学生医疗保险年度和享受待遇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毕业年度享受医保待遇期延长至当年的12月25日,12月26日医保关系自行终止。
四、就医管理规定
﹙一﹚意外伤害备案
在医院救治的,医院首诊医师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由医师或本人及亲属在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医院救治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备案。
﹙二﹚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方式
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石家庄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