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夫婚前患严重遗传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妻子,妻子诉请法院撤销婚姻获得支持。
婚后不到三个月,医院口腔科拔牙后,连续十多天出血不止,医院确诊方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于是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黎某相识恋爱一年多后,于年5月下旬登记结婚。年8月,医院拔牙后出血十多天不止,医院诊断为血友病A型。当月底另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还检测到A型血友病F8基因变异,检验结果解释中载明“A型血友病以X连锁隐性方式遗传,患者多为男性;女性携带者有50%的几率将致病变异传递给子代,其获得致病变异的子代中,女儿为携带者。”被告在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此病,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对方,且未治愈。
另查明,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血友病被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办发〔〕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
法庭上,男子承认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属实,并同意撤销与女子的婚姻。
简阳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该案中的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判决撤销原告傅某与被告黎某的婚姻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评析:
1.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撤销的两种情形:
一是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民法典还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同居定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傅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还有权请求黎某进行损害赔偿。
本案中,女子和男子虽然是恋爱结婚感情较好,但毕竟被对方欺骗,女子的个人人生可能或多或少受到此事影响,请求损害赔偿也是理所应当。你觉得呢?
法到用时方恨少,多学法律不“掉坑儿”。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