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笔记刑法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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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01基本原理

案例:10岁的狗蛋想要强奸小芳,让其哥哥,20岁的狗剩帮其望风。

分析:责任年龄只是判断能否谴责的前提条件;应当首先分析客观违法阶层,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和狗剩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由于狗蛋未达到责任年龄,所以在主观责任阶层不谴责狗蛋;狗剩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狗蛋是实行犯但是不谴责。

案例:狗蛋和小芳来到狗蛋的父母家里,狗蛋有间歇性精神病,在闲聊中,要求狗蛋父母买房,但是狗蛋父母认为其啃老,遂谩骂着拒绝;狗蛋被刺激,精神病发作,直接拿刀砍杀父母,小芳在旁袖手旁观不阻止;父母被砍死,狗蛋清醒后被小芳拉着回家,清洗了带血的衣服。

分析:①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小芳以不作为的方式参与贡献(小芳有阻止义务),小芳属于不作为的帮助犯;狗蛋和小芳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共同犯罪;小芳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了,事后毁灭证据的行为就不能定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②在主观责任阶层:狗蛋没有责任能力,不谴责;小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案例:甲盗窃一批摩托车,要运往外地销售,告知乙真相,让乙提供一辆卡车,乙照办。

分析:甲盗窃后运输销售,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①在客观违法阶层,甲乙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两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②在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甲,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可能要求小偷不销赃,所以,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能够谴责乙,因为乙具有帮助犯罪分子窝藏赃物的期待可能性,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案例:(咖啡馆案)咖啡馆老板甲欲杀害李四,将毒咖啡交给店员乙保管,并告知其真相,要求乙在李四来时将毒咖啡交给自己。一个月后,李四到来,乙将毒咖啡交给甲,但是甲已经忘记,不知是毒咖啡,冲给李四,李四喝后死亡。

分析:①在客观违法阶层,甲乙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致李四死亡),二人构成共同犯罪;②在主观责任阶层,甲没有杀人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乙有杀人故意,但是是帮助的故意,并非实行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02共同正犯

四种情形

案情

查证情况

结论

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向丙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甲乙对结果都负责,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病死亡。例如:甲乙一起打猎,都以为前方有野兔,说:“咱们一起开枪”结果打死小孩。

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独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无罪。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丙死亡

甲乙不构成共同正犯,需单处理。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案例:甲乙基于意思联络,甲从后面死死抱住丙,乙拳击丙的头部,致丙重伤。

分析:①乙的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是实行行为,乙是实行犯。②甲抱住丙,虽不是直接的法益侵害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对法益侵害具有支配性,少了甲的配合,乙也不能顺利实施伤害行为;甲虽不是实行犯,但可以是正犯,甲乙构成共同正犯。

案例: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告知乙,傍晚乙如约而至,但是甲没有到。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分析: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共同犯罪——03间接正犯

案例1:狗蛋想要杀死小芳,想要雇杀手狗剩杀小芳,但怕狗剩不听从其命令,遂告知狗剩“潜入小芳家,把小芳家的屏风打碎”,狗剩同意。狗蛋明知小芳会在固定时间坐在屏风后喝茶;狗剩打屏风时,将坐在屏风后喝茶的小芳打死。

分析:①狗蛋欺骗狗剩,利用狗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实现自己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狗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②狗剩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2:狗蛋找到狗剩,告知“我想教训一下我老婆,你帮我打她,只能打成轻伤,给你两万”,狗剩答应并将小芳打成轻伤,小芳因患血友病,血流不止。事后查明,狗蛋明知小芳患有血友病,心里是持故意杀死小芳的故意。

分析:①狗剩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主观上是过失(无法预见小芳患有血友病),则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②狗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则一重。

案例1:小芳嫌弃丈夫酗酒赌博,很苦恼没法解决,邻居传授小芳一套驭夫之术“你假装上吊,我帮你喊你丈夫”小芳听信,将绳子套在脖子上开始上吊,邻居没有去喊小芳的丈夫,而是转身离开,回家。

分析:邻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2:甲想杀死乙,做了一个局。甲教唆乙杀丙,乙同意;甲又告知丙乙要来杀丙,丙做好防身准备;后乙去杀丙,乙被丙反杀,乙死亡。

分析:支配力!①甲虽然利用了丙,但是对丙并没有支配力;②甲虽然欺骗了乙,利用了乙的不知情,但是丙反杀乙这个过程有很多不确定性,甲并没有支配力;③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甲仅是乙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未遂)。

案例1:监狱警察甲想要虐待犯人丙,但是不想亲自动手,遂唆使乙打丙,说:“你殴打虐待丙,我给你晚饭加个鸡腿。”乙照办,将丙打成轻伤。

分析:①从乙的角度看,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乙构成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②从甲的角度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犯,身份是监管人员。按理说,由于甲对乙没有支配力,应该定该罪的教唆犯,但是,有教唆犯就应有实行犯,而乙因为没有监管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③因此只能将甲扶上间接正犯的宝座。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甲有特定身份,甲源于法律规定的身份而具有支配力。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帮助犯,没有身份,不能构成实行犯,但能构成帮助犯。④结论: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案例2:甲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乙(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0万元给自己,3个月内归还。乙信以为真并照办。甲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3个月内归还给了乙。

分析:①挪用公款罪是身份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构成该罪的正犯要求具有该身份。甲不具有该身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②理解:虽然甲欺骗了乙,对乙形成了支配力,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身份,甲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具有支配力只是成为间接正犯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③甲具有教唆挪用公款的故意和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教唆犯不要求有特殊身份。实行犯就是乙。乙虽然最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违法阶层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危害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案例:甲欲绑架丙,欺骗乙:“丙欠我10万元,一直不还,你负责把他关押起来,我讨回债,分你一点。”乙信以为真并照办。

分析:①绑架罪是目的犯,要求具有勒索第三人财物的目的。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刑法第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不定绑架罪,而定非法拘禁罪。

②从乙的角度看,乙没有勒索第三人财物的目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

③从甲的角度看,甲具有勒索第三人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绑架罪是目的犯,而只有甲具有这种目的。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和绑架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甲命令乙(10岁)进入超市行窃。乙在超市里遇到好伙伴丙(8岁),乙提议丙和自己一起行窃,丙答应。乙窃得元物品,丙窃得元物品。

分析:①乙和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共同正犯,主观层面未达责任年龄而免责。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乙对丙的盗窃结果要负责,也即窃得元。②由于甲是乙的盗窃的间接正犯,对乙的盗窃所得要负责,所以盗窃数额是元,也即实际上对丙的盗窃结果也要负责。

共同犯罪——04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案例1:狗蛋杀人后。向屠夫狗剩借刀,碎尸;狗剩照办。

分析:狗蛋狗剩在客观违法阶层,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毁灭证据,妨害司法机关侦查活动;在主观阶层,对狗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对其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不谴责,最终作无罪处理;对狗剩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因为狗蛋无罪所以狗剩也无罪,狗剩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例2:狗蛋杀人后,教唆狗剩为其碎尸,狗剩照办。

分析:在客观违法阶层,狗剩碎尸,毁灭证据,具有违法性;狗蛋教唆狗剩碎尸,也具有违法性;在主观责任阶层,狗剩具有期待可能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狗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定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案例:甲欲盗窃丙的渔网,请乙提供工具,乙答应。甲拿着乙的工具盗窃时,误将乙的渔网当作丙的渔网而盗窃了。丙的渔网当时在现场,但是甲没有看到。分析:(1)对于甲。①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甲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②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甲存在对象错误,但不影响盗窃罪既遂。最终,甲同时触犯盗窃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盗窃罪既遂。(2)对于乙。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帮助犯便是打击错误。因为乙对实害对象及结果的心理是过失或意外事件。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都认为:①针对预定目标丙的渔网,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针对实害对象乙的渔网,乙不用负责,因为乙是被害人。在同一犯罪中,犯罪人不能同时是被害人。在盗窃乙的渔网这一违法事实上,违法性呈现相对性,也即甲有违法性,而乙没有违法性。最终,乙仅构成盗窃罪帮助犯(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05教唆犯

案例:医生将毒针给护士“这是有毒的针剂,打给病人”,护士照办。

分析: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护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这是有毒针剂,打给病人。”护士听成“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未尽检查义务,打给了病人。

分析:①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至此,医生成立教唆犯。

②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医生没有欺骗护士,没有想对护士形成支配力,没有成为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医生只构成教唆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③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

④医生构成教唆犯,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护士,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⑤医生护士在违法阶层共同制造了违法事实,违法是连带的。在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对医生用故意责任谴责(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护士用过失责任谴责(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

案例2: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欺骗护士:“这是正常针剂,打给病人”。护士未尽检查义务,打给病人。

分析:医生故意引起护士制造违法事实,医生成立教唆犯。医生故意引起护土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医生欺骗护士,对护士形成支配力,因此医生在教唆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06帮助犯

①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②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关于帮助犯的6个模型: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使用的钥匙。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的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窃既遂。

分析:乙的帮助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成立帮助犯。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

分析: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用,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处罚。

模型4: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丙家,看到丙家门开着,屋里没人,甲直接走进去,盗窃既遂。

分析: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没能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

模型5: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一时打不开(或钥匙断在锁孔里),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遂。

分析: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

模型6: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

案例:甲准备拿着自己配的钥匙去盗窃丙家,乙知道后,送甲一把有用的钥匙,甲有了“双保险”的心理。

情形一:甲先用自己的钥匙,门打开了,窃得财物。乙的物理性帮助虽然没有发挥实际的帮助作用,但是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甲的心里有“双保险”的心理优势,故乙构成帮助犯既遂。这属于“备而不用”。

情形二:甲先用乙的钥匙,一时打不开门,便用自己的钥匙,门打开了,窃得财物。乙的钥匙没有发挥实际的物理性帮助作用,也没有起到心理性的帮助效果,故乙不构成帮助犯既遂,而是未遂。这属于“弃而不用”。

案例:甲欲杀死丙,对乙谎称:“我去盗窃丙家,你帮我望风。”乙不知情答应照办。甲入户杀死丙。

分析:客观上,乙的行为给甲的杀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乙没有帮助甲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虽然乙有帮助甲盗窃的故意,但是客观上甲没有盗窃行为,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案例:甲明知乙喝醉了酒,仍将车借给乙。乙醉驾不慎压死行人丙。

分析: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说,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帮助犯。总结: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

案例1:乙以为前方是野猪,准备开枪,枪里没有子弹。旁边的甲看到前方是小芳,为了杀死小芳,故意给乙提供子弹,隐瞒真相。乙开枪打死了小芳。

分析:甲故意促进乙制造违法事实,至此,甲成立帮助犯。甲故意促进乙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甲欺骗乙,强化利用乙已有的认识错误,对乙形成支配力,因此甲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

案例2:赵某误以为昏迷的钱某已经死亡,叫上孙某一起掩埋“尸体”。孙某发现钱某还活着,为了杀死钱某,反复催促赵某埋的动作快一点。钱某窒息死亡。

分析:孙某故意心理性促进赵某制造违法事实,孙某成立帮助犯。孙某故意促进赵某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是因为孙某欺骗赵某,强化利用赵某已有的认识错误,对赵某形成支配力,因此孙某在帮助犯的基础上构成间接正犯。

案例3:(咖啡馆案)咖啡馆老板欲杀死顾客李四,将毒咖啡交给店员保管,并告知真相,要求店员在李四下次来时将毒咖啡交给自己。一月后,老板与李四和好,不想杀李四了,但忘记了毒咖啡的事。一月后李四到来,店员将毒咖啡交给老板。老板不知是毒咖啡,冲给李四,李四死亡。

分析: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违法事实,店员成立帮助犯。店员故意促进老板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店员没有欺骗老板,没有想对老板形成支配力,没有成为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只构成帮助犯,不构成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07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案例1: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由甲的暴力造成的。

分析: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两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事后查明,丙是被乙踢死的。

分析: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为乙参与进来后,甲和乙已构成共同正犯。

案例3: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事后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

结论:死亡结果只由甲负责。这是因为,如果查明是甲导致的,甲负责,乙不负责。如果查明是乙导致的,乙负责,甲也要负责。如此看来,无论如何,甲都要负责,那么就只让甲负责,乙不需负责。这样不会冤枉甲,如果让乙负责,则有可能冤枉乙。[分别分析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判定]

肯定说认为存在片面的实行犯,分析时应联系处理,分析客观阶层是否构成共同正犯,主观阶层的罪名可以不同;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片面的实行犯,但是不否定片面的帮助犯,可从实行犯、帮助犯两角度考察,最后想象竞合

案例1: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

分析: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①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强奸行为负责,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②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少数说):(1)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否定说认为,甲实施的是实行行为,无须挂靠到乙的实行行为上。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也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案例2: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轻伤)后离去。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盗窃既遂。

肯定说:①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盗窃行为负责,也即应将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联系起来处理,甲的暴力行为结合乙的盗窃行为,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片面共同正犯。

注:[“片面”的意思是,只有甲最终构成抢劫罪,乙最终不构成抢劫罪。其中,“共同正犯”是指,甲与乙在客观阶层构成枪劫罪的共同正犯,乙的取财行为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只是乙在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抢劫罪。对比案例1中,甲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共同正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二人的罪名是相同的。案例2中,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共同正犯,乙构成单独的盗窃罪。二人的罪名是不同的。片面共同正犯与单独犯所定的罪名不要求相同。]

②分析乙。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既送。

否定说:①从实行犯角度考察甲时,应单独处理甲,不与乙的行为相联系,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从帮助犯角度考察甲时,否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承认甲构成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②从乙的角度考察,乙是单独犯罪,构成盗窃罪。

案例3:乙请甲为自己的盗窃望风,仅要求甲看到主人丙回家就电话告知他。乙在户内盗窃时,甲看到丙回家,为了帮助乙顺利取得财物,使用暴力阻拦,将丙打成重伤。乙盗窃既遂,但对外面的事情不知情。

分析:本案与例2的不同之处在于,甲乙事先存在共同犯罪(盗窃罪)的基础,并且甲多做了件事(对人暴力),存在实行过限。对于甲多干的事,由于乙不知情,故乙不用负责。

肯定说:①分析甲。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盗窃行为负责,应将甲的暴力行为与乙的盗窃行为联系起来处理,甲便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片面共同正犯。

[“片面"的意思是,只有甲最终构成抢劫罪,乙最终不构成抢劫罪。其中,“共同正犯"是指,甲与乙在客观阶层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乙的取财行为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只是乙在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抢劫罪。]

②从乙的角度出发,乙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只是甲这个帮助犯实施了暴力行为,由于乙对此不知情,故乙对甲多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负责。该案的特点是,片面实行与实行过限这两个知识点结合起来了,甲既是实行过限,又是片面实行。

否定说:①分析甲。从实行犯角度考察甲的暴力行为时,应单独处理甲,不与乙的行为相联系,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从帮助犯角度考察甲时,甲原本就是乙的盗窃罪的帮助犯。注意,不要将甲认定为乙的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乙一开始就有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②从乙的角度考察,乙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乙对甲的暴力行为不用负责。

共同犯罪——08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案例: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从丈夫角度看,丈夫是受贿罪的实行犯,妻子是共犯(帮助犯)。妻子不构成其他罪的实行犯。

案例: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王某答应。

分析:从王某角度看,王某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从甲乙角度看,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实行犯,王某构成共犯(帮助犯)。

案例: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事,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万元。

分析:①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

②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

③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

④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案例: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

分析:①按照正常原理,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是共犯。从甲的角度看,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乙是共犯。甲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可能处罚更重,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

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贪污罪的实行犯。

但是,按照司法解释,乙的身份地位高,乙是主犯,按照乙的身份来定罪,对乙以贪污罪的实行犯论处,对甲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然而,对甲定贪污罪的共犯,处罚可能更轻,如此便不当地轻纵了甲。司法解释造成这种不当结论的原因是,认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定同一个罪名。不过,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考试时按照司法解释来答题。该司法解释只针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依照正常原理处理。

案例: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王某。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案例:乙女的丈夫丙重病在床,乙指使甲将丙扔到马路边。甲照办。甲不能构成遗弃罪的实行犯,因为其不是作为义务人。乙构成遗弃罪的实行犯(不履行救助义务),甲构成遗弃罪的帮助犯。这种情形实际仍属于甲帮助乙遗弃丈夫。

案例1:甲乙共同伤害丙女,共同将丙打成重伤昏迷。乙又要强奸丙,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甲若偷丙的钱包,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案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女,甲尚未动手,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乙又要偷丙的钱包。甲看到,不予阻止。在此存在观点展示。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数观点),甲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没有实施能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此没有阻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甲对乙的伤害行为应负责,因此有阻止义务。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甲乙共同实施了A罪,乙多干了B罪。]

案例:甲乙共同诈骗到丙的财物,丙抓捕,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但甲对此明确反对。

分析:乙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对于乙的暴力行为,甲没有实施参与行为,也没有参与意识,故不用负责,只构成诈骗罪。如果甲参与实施暴力,则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如果甲为乙的使用暴力提供望风或明示鼓励,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如果甲只是暗挑大拇指,由于未让乙感知到,未为乙提供心理上的贡献,不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案例: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盗窃得手后,丙发现,抓捕乙,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

分析: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甲的教唆行为制造的危险是乙盗窃丙的财物,该危险流中并不蕴含乙对丙的身体实施暴力的危险性。二者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盗窃罪既遂(教唆犯)。

案例: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望风,乙在屋内盗窃时被主人丙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将丙打晕,取得财物。

分析:乙构成抢劫罪实行犯(既遂)。客观上,甲的望风行为给乙的抢劫罪起到帮助作用,但主观上,甲没有意识到乙实施抢劫,没有帮助乙实施抢劫的故意。因此,甲对乙的抢劫罪不负刑事责任。客观上,由于乙的抢劫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行为,因此,甲有帮助盗窃的行为。主观上,甲有帮助盗窃的故意。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

案例1:甲乙共同盗窃丙家,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看到睡着的女主人丙,又强奸了丙。对此,甲看到了,没有搭理,继续偷拿财物。

分析:甲对乙的强奸罪要不要负责?从作为的角度看,甲不用负责,因为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从不作为的角度看,甲对乙的强奸罪没有阻止义务,因为甲的先行行为只是通过平和手段盗窃财物,没有使丙陷入危险状态。因此,甲不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案例2:甲乙共同抢劫丙女,共同将丙打晕,甲在丙身上取财,乙又强奸丙,甲看到了,不阻止,只是骂了句:“能不能做到不忘初心?”

分析:甲对乙的强奸罪要不要负责?从作为的角度看,甲不用负责,因为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从不作为的角度看,甲对乙的强奸罪具有阻止义务,因为甲的先行行为(打晕丙)导致丙陷入危险状态。因此,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案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以为丁是丙,将丁打死。

分析: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②乙属于对象错误,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甲而言,乙对丁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实行过限,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不用负责。

案例2:(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因为没有瞄准,不慎打死了附近的丁。

分析: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②乙存在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依照法定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③对甲而言,乙对丁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实行过限,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不负责。

案例3: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分析:甲一方面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方面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而言,甲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实行过限,乙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没有违法上的连带性,因此乙不用负责。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4:医生甲欲杀死病人丙,欺骗护士乙,让给丙注射一个针剂,实际上是毒针。乙发现是毒针,但仍然来到丙的病房,注射给丙,丙死亡。

分析: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给了毒针,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支配行为(欺骗行为),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唆犯及帮助犯)既遂与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唆犯及帮助犯)既遂。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案情

正犯的表现(乙)

共犯的结论(甲)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

无罪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乙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乙在实行阶段,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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