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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居民基本医保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具体指: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本市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括驻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三)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
二、特殊群体
特殊群体是指孤儿、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重度(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分为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01年度烟台市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元,二档为每人每年50元。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参保缴费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与政府补助标准之和。
各类学校(含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元。未成年居民均享受二档缴费对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年居民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档次的待遇。其中,特殊群体按二档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各级政府(管委)给予资助。特殊群体具体由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各级政府(管委)给予资助。
已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医疗保险年度后不办理退费。
四、集中参保缴费期
00年9月1日至00年1月31日为0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01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缴费的居民,可以补缴01年度的医保费用,补缴标准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一)在校学生参保。9月1日起,开通各类在校学生集中参保缴费渠道,9月30日前完成各类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
(二)其他居民参保。10月1日起,开通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渠道。
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应当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出生当年的年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集中缴费期内出生,可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和出生次年两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的可延长至出生后6个月内。
五、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一)参保登记
各类学校(含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居民由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提供名单,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居民有两种参保缴费方式:一是续保的居民,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直接通过税务征收渠道缴费;二是新参保居民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