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未告知患遗传病,妻起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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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严重遗传性疾病妻子诉请撤销婚姻关系获支持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原告傅某与被告黎某婚后不到三个月,医院口腔科拔牙后,连续十多天出血不止,医院确诊,妻子傅某方才得知,黎某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于是,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黎某相识恋爱一年多后,于年5月下旬登记结婚。年8月,医院拔牙后出血十多天不止,医院诊断为血友病A型。当月底另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还检测到A型血友病F8基因变异,检验结果解释中载明“A型血友病以X连锁隐性方式遗传,患者多为男性,女性携带者有50%的几率将致病变异传递给子代,其获得致病变异的子代中,儿子往往是患者,女儿为携带者”。被告在婚前已知晓自己患有此病,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对方,且未治愈。

另查明,年6月22日,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年9月22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附件2中,血友病被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

法庭上,被告承认其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属实,并同意撤销与原告方的婚姻。

简阳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该案中的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其提出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但通过该案可以明确两件事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是通过该案可看到我国立法的巨大发展与进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已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范畴,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关系。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自主自行决定,使患有重大疾病且被对方所理解包容的人群也能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婚姻家庭生活。

二是通过该案应认识到婚前体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当前,婚检包括询问病史、医学检查、知识普及三个部分。

现实中,婚检对精神类疾病的筛查,主要靠询问病史、家族史以及填写一些相关的问卷等方式进行,难度大且现实意义并不明显,但通过婚检筛查严重遗传性疾病,却可有效防范下一代的出生缺陷。再者,婚检中筛查的传染病因多是能够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因此对此类疾病的筛查,可做到让患病的人尽早发现疾病从而尽早治疗,也尽可能地保护另一方的健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对方感染,依法应属“故意传播”,是违法的。

因此,当前婚检虽非强制但很有必要,应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做好医学检查,可有效预防伤害和麻烦。针对相关疾病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治疗等,对维系婚姻稳定、提高婚后生活质量及孕育健康后代等,均有重大现实意义。(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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